新闻媒体
    公司新闻
   当前位置 :   j9九游会 > 新闻媒体 > 公司新闻

j9九游会装饰装修“闹心”?法院教你来“避坑”丨徐小槌说法

发布时间:2023-12-30 18:07        作者:小编

  j9九游会如今,无论是家装还是工装,大部分人为了省心省力,会选择装修公司进行装修。但是,如果事先没有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,结果可能不但没有省心,反而会更加操心。

  2021年4月,李某打算做点小生意,便租下一处商铺,为了把商铺“打扮”得漂漂亮亮的,李某找到了附近口碑不错的装修工苏某。一开始,双方未签订装修合同,仅口头约定包工包料,装修费用在3万元左右。随着装修的进行,李某支付了装修款2.5万元。

  后来,李某因家中有事,离开了几天,可谁知,就这短短几天的时间,苏某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增加了吊顶、吊灯等项目。因为双方没签订书面合同,李某拒绝支付剩余装修费用。最终,苏某将李某诉至法院,要求其支付装修款6万元及利息。因双方对房屋装修价值争议较大,故法院依法启动了鉴定程序,经鉴定机构评估,房屋装修价值为8.2万元。

  双方口头约定由苏某包工包料进行装修,装修总价款为3万余元,但在实际装修过程中,苏某增加、变更了很多装修项目,李某作为不具备装修知识的个人,即使在装修过程中去过几次现场,但在双方已经口头约定装修总款,而苏某又未告知装修款会明显增加的情况下,李某不能预见到实际装修价款会远远超出双方之间的约定,苏某的过度装修行为,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,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。

  鉴于苏某已经完成了全部装修j9九游会,李某亦实际使用了涉案商铺,装修材料已无法返还,苏某虽存在过度装修情形,但李某作为享有使用装修成果的一方,仍应向苏某支付一定的装修款。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咨询估价报告,涉案商铺装饰装修价值为8.2元,根据苏某的违约情形及公平原则,法院酌情认定李某应向苏某支付装修款5.5万元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:当事人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合同。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,在履行装修合同过程中,当事人均应遵循诚信原则,如发生增项j9九游会、减项或对合同进行其他变更,双方应及时沟通、告知,协商一致。如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改变合同内容,则变更后的内容不仅对对方没有法律约束力,反而属于违约行为,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。

  一要看审查装修资质。业主在选择装修公司时j9九游会,首先要查看公司相关资质证书,以确定装修公司是否具有专业资质。其次,可以在互联网查询相关装修公司的涉诉问题,看其是否存在违约问题。

  二要签订书面合同。无论是委托专业装修公司还是亲朋好友装修,合同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都必不可少。签订一份规范的书面合同,对装修范围、装修价格、施工进度、付款方式及期限、质量标准、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,为装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。

  三要注重合同变更后的书面确认。在装修过程中,对双方协商一致的增减项及对合同的其他变更,对主材、辅材品牌及型号的特殊要求,对施工工艺的特别需求等,都应当进行书面确认,避免日后发生分歧,影响装修进度。

  四要注意留存证据。树立好证据意识,装修过程中要实时跟进施工进度,如发现装修质量问题,应当及时进行取证;对装修过程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材料、微信聊天记录、通话录音、支付凭证等,都应当注意保存,以便维权时举证;应使用银行转账代替现金;合同履行终止时,应完成书面结算和施工材料交接手续。